婚姻
一、婚姻的定义
婚姻是男女结成夫妻关系的行为,是家庭成立的基础和标志。婚姻关系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性,即婚姻是按照一定的法律、伦理和习俗规定而建立的。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。
婚姻行为决定于婚姻动机。婚姻的动机不仅是以社会认可的方式满足夫妻双方的性需要,继而生儿育女、繁衍后代,而且还包含经济方面的考虑。婚姻的动机一般来说有三种,即经济、繁衍和爱情(包括性)。有学者认为:上古时代,经济第一、繁衍第二、爱情第三;中古时代,繁衍第一、经济第二、爱情第三;现代社会,爱情第一、繁衍第二、经济第三。现代社会,由于妇女的地位发生了变化,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追求,所以爱情变成婚姻的主导动机,而后是繁衍动机和经济动机。
二、夫妻关系的类型
(一)爱情型
爱情型有两种亚型:一种是由美貌与性吸引而导致的结合。这种类型隐藏着一定的风险,美貌及性魅力会逐渐地减弱,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础,或不能过渡到以双方人格相容性为基础的爱情,那么这种婚姻往往会出现危机。另一种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补性为基础的结合。由于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,不像体形、性魅力那样易变,所以这种结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稳而幸福。
(二)功利型
功利型的婚姻是以爱情之外的出身、学历、财产、社会关系等条件为基础的结合,因此,当夫妻双方的收益与成本基本平衡时,婚姻能持续,双方感到满足。其风险是,如夫妻双方的收益与成本不平衡,往往会出现不满,导致危机。同时,由于夫妻关系的理性色彩浓厚,难以获得爱情享受,往往在双方关系紧张时,一方或者双方寻找婚外情,从而导致关系破裂。
(三)平等合作型与分工型
平等合作型的夫妻双方平等地分担家务,分工型的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特点分担家务。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是,双方均进入自己的角色,又对对方有相应的期待,彼此都认识到双方在家庭中的价值,有较强的责任感,家庭生活较为和谐、稳定。
(四)建设型
建设型的夫妻双方在共同目标下勤勤恳恳地生活和工作。他们有创家立业、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标,并围绕这些目标密切合作,达到一个目标后,又追求新的目标。他们在生活中勤奋、肯干,能抑制家庭过度消费,在共同努力中感受生活的意义,使婚姻维持与发展。他们可能遇到的问题是,精神生活不够丰富,当达到目标后,一方可能变得满足,继而懒散,以致关系出现裂痕。
(五)惰性型
惰性型的夫妻双方会迅速地对婚姻失去热情。他们不能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,不愿进行新的尝试,只希望按老样子生活,没有紧张、冲突,也没有享受和乐趣,这对婚姻有涣散的作用。
(六)失望型
失望型的夫妻双方在新婚时百般地努力,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,对婚姻有很高的期待。但他们不久就发现,婚姻生活中有种种不满意,“现实不理想,理想不现实”,对方的表现也远非当初所料,因此感到失望。
(七)一体型
一体型的夫妻双方在较长的共同生活中相互体贴、合作,在性格、爱好、习惯上彼此适应,融为一体。双方均把对方看成是“自己”的一部分,相敬如宾,心心相印。此种类型的夫妻关系稳定、美满,不足之处是较为封闭,如一方离去,另一方则寂寞难忍。
三、离婚
离婚就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。夫妻彼此心理的不协调、背离或对立,会造成双方的心理冲突。心理冲突往往是离婚的原因和前奏,而离婚往往是心理冲突激化的结果。
(一)夫妻之间的心理冲突
夫妻之间的心理冲突多由以下因素引发。
1. 需求不满
婚姻是双方为互相满足需要而结成的伴侣关系,婚姻的稳定性取决于需要的满足程度。如果双方的需要均在共同生活中得到满足,任何一方都不觉得感情疏离和孤寂,这种婚姻就是稳定的;反之,某些需要得不到满足(需求不满)时,就会感到心情不舒畅,产生不良情绪,导致争吵和持续的冲突。
需求不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:一是自我价值得不到对方承认,自尊心受损;二是一方或双方在性方面的需要得不到满足;三是一方或双方正当的感情需要,如温存和体贴的需要得不到满足;四是家庭经济需求得不到正常满足,如因种种原因支出过多、人不敷出,或过于奢侈,正常生活没有保障,或一方或双方无经济来源等;五是在休闲、爱好等方面,双方的需要与兴趣的差别太大。
2. 价值观念的不一致
价值观念的不一致常常表现在言语沟通中。例如,丈夫把社会看成一个竞技场,把人与人的关系说成是“弱肉强食”,而妻子认为应该与人为善,双方在价值观念上的冲突,必然导致经常的、激烈的争吵。
表现为行为方面的价值观念的冲突更具有实质性,其后果更为严重。只要一方不放弃自己的某些价值观念及相应行为,那么冲突就会存在。对人生目的的看法,对幸福、成就的看法等核心价值观念上的分歧和冲突往往也是持续的。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,对方是错误的,在生活中碰到相关问题的时候,双方在言语上往往互相指责,在行为上背道而驰。
3. “自我”的远离
“自我”包括自我意识、自我期待、自我取向等。婚姻不仅是双方在法律、经济、生理等方面的合二为一,也是两个“自我”的结合。夫妻之间的心理冲突经常是由两个“自我”的远离而引起的。“自我”的远离主要表现在:一是两个“自我”的基本利益相异,各趋己利;二是夫妻的婚姻动机都是利己,爱是满足自己的需要,而不是为对方做贡献;三是遇到分歧,各持己见,互不相让;四是对方处于痛苦时,不安慰、不帮助,使婚姻具有的促使双方心理健康的功能丧失;五是双方心理调适的过程缓慢,难以进入心理和谐的状态。
4. 夫妻的性差异
夫妻在性欲及其满足方式方面的差异较大,这可能是引起夫妻冲突的深层原因。男性的性欲往往是性兴奋难以抑制,有较强的自主性,因而新婚时可能就能得到满足;女性的性欲则随性生活的增加、性体验的加深而逐渐觉醒、增强,有的甚至到中年才达到较高的水平。这样,由于配合的问题,在婚姻初期,丈夫的性欲往往得不到满足。
男性的性欲具有冲动性、“征服”性和求异性的特点,往往在婚后不久就对现有的性生活方式感到厌倦,特别在妻子的容貌、言谈失去风采后。而这时,往往妻子的性欲正处于较高的水平,因而许多中年女士感到性欲不能满足。
在传统的性关系中,男方处于主动的地位。只要他愿意发生性关系,就会对妻子积极地挑逗,女方即使不喜欢或不愿意,最终还是依从了;女方则很难做到这一点,她最多只能有挑逗,但“操作”权还是在男方,如果男方不为所动,女方的性欲就不能获得满足。女方挑逗是否成功,还取决于自身的魅力。这里存在一个问题,女方往往只有在性欲水平较高的中年时期才可能积极地挑逗,而此时她的魅力由于年龄、生育等原因大不如前,因此女方往往很难获得满足。
男女性差异,如果调适好,就不会引起夫妻之间的冲突。即使冲突的双方遇到问题,也可以求助于专业的性医学专家和性心理学专家。
(二)离婚的原因
离婚是常见的婚姻解体方式。婚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在生理、心理、经济、社会等方面不能调适,使婚姻失调。发展到极致,婚姻的功能丧失,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。婚姻解体意味着家庭解体,这对家庭和社会往往产生负面影响。离婚对子女,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显见的、严重的。但是,作为一种最普遍的和制度化的婚姻解体形式,离婚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标志。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妇女解放的标志之一。
根据对离婚案例的统计分析,人们大致得出了一些通常的离婚原因。这些原因有经济、社会、生理方面的,也有心理及其他方面的。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,以下原因导致离婚的比例较大:一是低龄结婚,结婚年龄较低的夫妻容易离婚;二是未婚先孕,因未婚先孕而结婚的夫妻,往往容易离婚;三是恋爱时间短,短时相识就结婚的夫妻,由于彼此不够了解,婚后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很少,也容易离婚;四是家庭有离婚史,父母离过婚的,子女也容易离婚;五是夫妻不平等,夫妻角色不平等、不适应的,容易离婚;六是性生活不和谐,对性生活不满意的夫妻,容易离婚。